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1. 确保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然而,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在此限。特殊保护妇女的原因有两点:一是为改变妇女长期不平等地位造成的合法权益受损现象;二是基于妇女特有的生理机能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和再生产的重要任务,对她们的特殊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与男女平等原则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
2. 确保儿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在旧中国,儿童被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其权利和利益常常被忽视。新中国的法律赋予儿童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此外,法律还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确保子女有权继承父母遗产,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3. 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养父母和生父母享有同等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法律还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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