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

如题所述

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的第三章主要关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过程。


第十八条规定,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负责统一组织这些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在供应前,必须确保土地已经转化为适宜建设的建设用地条件,这遵循了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指导,旨在实现土地的增值和科学合理利用。


对于成片储备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更为复杂。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可以采取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方式来推进,这体现了灵活性和效率的结合,以适应不同的项目需求。


对于单一建设项目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则倾向于更为明确的管理。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会根据供地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操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最后,市政府有权将储备土地交由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开发经营,这种做法旨在确保储备土地在保值增值的同时,也能得到有效和专业的运营管理。


扩展资料

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5月31日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办法》分总则、土地储备、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供应、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5条,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2001年12月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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