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A公司(需方)与乙市B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标的金额400万人民币。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丙市某港口。此外,该合同还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及未尽事宜,由需方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后货物分别运抵丙市某港口及丁市某港口。由于货物缺损及质量等问题,A公司与B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首先起诉,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甲市中院法院提审该案。此间,B公司也以A公司为被告诉诸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又将案件移送其上级法院。
回答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本案应由何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2)甲市某区法院以协议管辖为由受理本案是否正确?
(3)甲市中院提审本案适当否?
(4)假设甲市某区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甲市中院提审后,B公司能否提出管辖异议?
(5)假设B公司已向甲市某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但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B公司的代理律师又去阅卷、办理委托手续和打听开庭日期,者是否视为B公司有应诉行为,并已放弃了异议,接受了管辖?
(6)假设A公司也向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权提出了管辖异议,该区法院若认为该异议成立,可否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7)假设本案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公司,且甲市法院与丙市法院均依职权通知C公司参加诉讼。此时C公司能够自行决定不参加上诉诉讼,而向丁市某法院提起诉讼?
(8)假设仅由甲市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且作出生效判决,B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后,法院认为管辖确有错误的,应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9)在本案中,甲市法院与丙市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