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如题所述

【答案】: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是他物权中的两大种类,具有相当多的共性,二者都是支配权、都是绝对权等。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着重要的区别:(1)基本属性不同:担保物权是通过确实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据以确保债务的清偿及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因此其基本属性具有价值权的属性;用益物权是以占有标的物并支配其使用价值为内容的,因此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为实体权。(2)内容不同: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担保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交换价值为内容及就该标的物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3)标的物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较为广泛,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权利;而用益物权的客体比较单一,只能是不动产,动产不能设立用益物权。(4)独立程度不同:用益物权是一种完全独立的物权,无须与其他权利相伴而生;而担保物权产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担保物权必须与债权相伴而生,属于未独立的他物权,具有从属性的特征。(5)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一经取得,权利人的权利即已实现,即可以对该物加以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实现,只有当债权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在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获得了实际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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