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用章的刻制是否经公安机关批准

如题所述

公安局刻公章 一、受理审批印章刻制的单位和范围 1、厦门市公安局印章审核室:受理设在思明区、 湖里区和海沧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厦门市公安局新华路43号、 电话:2262451。 2、集美公安分局印章审核受理窗口:受理设在集美区、 海沧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集美区文华路33号、电话: 6077549 3、同安公安分局印章审核受理窗口:受理设在同安区、 翔安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同安区银湖路179号、 电话:7366126。 二、申请刻制印章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驻厦部队申请刻制印章, 须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 厦门市公安局刻制公章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上签署意见。 2、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持市(区) 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 上签署意见。 (二)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新成立的国内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验资报告原件、由法人代表或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刻制印章,应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 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2、个体、私营小商店、餐厅、经营部、加工厂等,须持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3、外资(含中外合资)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审核手续。(申请刻制印章, 应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 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4、企业单位申请刻制部门章、各类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需具备法人资格单位方可申请),须持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行政公章、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国内企业因业务需要需刻制中英文专用章的,须持贸易发展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二)》 ;刻制法人章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证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报关专用章须持海关出具的“ 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三)一些不同机构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展销会、博览会等须持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主办单位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此机构仅批准刻制行政公章, 并在公章上注明年限。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 须持民政局社团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民政局社团办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3、教育培训机构(含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幼儿园等, 须持教育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民政局社团办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4、医疗机构须持卫生局核发的《医疗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卫生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5、记者站、报社等新闻单位(含编辑部),须持省或市宣传部( 或新闻出版局)的批复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6、外地政府机关、 企业驻厦办事处须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企业驻厦代表处、办事处须持《 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办事) 机构核转通知函回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单、 台港澳企业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申报表〈表一、表二〉、 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业主委员会须持《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登记证》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 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8、律师事务所须持福建省司法厅的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厦门市司法局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9、单位刻制工会、党组织、纪检部门、团委等印章, 须持上级或有关部门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四)公章、财务章遗失的,需提供下材料: 1、必须在《厦门日报》上刊登声明作废,声明见报三天后, 无任何疑义的,凭刊登的报纸原件; 2、申请重新刻制的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验资报告(如股权转认,应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五)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工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企业行政公章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 财务章须一并变更(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六)公章损坏需更换的,凭上述证件、申请重刻报告、原有公章, 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七)上述涉及在“申请表” 签署的意见均须加盖批准单位的行政公章。 (八)严禁代办印章刻制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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