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讲的是涉嫌贪污罪的有关罪名和量刑规定,你所讲的情形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具体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刑事案件案例:济宁一原副县长被判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2018年9月30日,曲阜市人民法院对嘉祥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秦朝滨贪污、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秦朝滨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秦朝滨利用担任嘉祥县纸坊镇镇长、大张楼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朝滨利用担任嘉祥县纸坊镇镇长、大张楼镇党委书记、嘉祥县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妻肖玲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