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提高了公共管理的绩效。在政府作为公共管理唯一主体的前提下,由于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不存在竞争压力,加之行政效率的测度十分困难,政府效率的低下和充斥整个公共管理领域的
官僚主义就难以避免。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则意味着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权将在多个相互竞争的主体之间进行竞争,竞争能促进公共管理绩效水平的提高。
其次,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淡化官僚体制中的“
官本位”意识。政府在作为唯一公共管理主体的前提下,几乎垄断了对所有公共资源的支配权,这种对公共权力的
独占性是形成“官本位”意识的根本原因。而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的实现则意味着政府不再是公共资源的唯一支配者,同时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分享公共权力、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等,也使他们对公共权力有了更理性的认识,“官本位”意识也将随之淡化。
最后,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也有助于克服政府机构不断膨胀的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还会越来越多样化和个性化。所以,政府规模和
政府职能范围将不断扩张,政府机构和人员的膨胀就不可避免。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则意味着即使出现了新的
公共服务和产品需求,政府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交由其他
社会组织来承担,这样社会及公民新的公共服务需求就不能成为政府扩张规模的借口,政府机构和人员的膨胀也有可能最终得到遏止。
由此看出,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趋势不仅是理论上的突破,也是对现有公共管理格局的重新认识。关注并探讨在对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中不同治理主体各自的定位、分工和相互关系,以期形成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社团、社区、企业甚至个人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崭新格局,从而克服政府作为唯一公共管理主体所产生的种种弊端,有利于为公民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