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需要法院出具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么?

如题,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院裁定办理过户手续时,《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必需的么?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我只看到预查封、查封登记时《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必需的,而没有见到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
请教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依据到底在哪里?没有依据,现在没办法操作呀,法院就是不给《协助执行通知书》,别人现在天天拿着裁定书要求我们办过户手续,怎么办呀?

法院裁定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是当事人的一方。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部门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之规定,当事人可以持法院的裁定书和有关材料,直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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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部门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必须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因为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等都是属于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该协助单位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行政行为,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因此上述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办理,否则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我就在法院执行部门工作,在实际执行案件中,对需要办理房产、土地过户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部门都是要求法院必须提供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转移手续。故在办理房产土地转移手续时必须向协助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法院裁定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是当事人的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之规定,当事人可以持法院的裁定书和有关材料,直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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