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民主权利和基本政治权利

如题所述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比如国家组织的选举活动,你有没有权力参加,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权力受国家的各项法律制约,受政治地位的制约。例如犯人在服刑期间,按照《刑法》剥夺其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规定,允许行使的权利和应当享受的利益。理解“民主权利”这一概念,必须把握“两个关系”:一是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有什么样的法律,就有什么样的权利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法律不一样,权利也不一样。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享受权利就要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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