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应该办理退休,不再是单位的职工,不能免税。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享受减免税收政策的条件: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
3.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由于职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在残疾职工花名册之内,并且也没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不再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追问可我还在公司继续上班,社保没满十五年,现在我自己交,我还在上班,残疾证还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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