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服务认证?

如题所述

服务认证是认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规则证明服务符合相关的服务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服务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适应宏观管理需要专为服务行业 设立的一项新的认证制度,是继产品、体系认证之后开展的一 种认证形式。
服务认证的本质是通过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公正性的第三方 机构对服务组织的服务体系进行审核,对服务水平做出评价和 公示性的证明活动。
服务认证的结果实可以用于服务产品营销推广,增加公信力, 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的消费信心,通过服务器认证有利于提高 其知名度和可信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服务认证证书可以为企业参与大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招标、 行业评级等方面提供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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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02
服务认证是由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第三方机构向相关方证实某项服务产品满足规定要求,并出具证明文件的一项活动。服务认证是一种第三方合格评定活动,服务的提供方企业为第一方,不能自我认证。
第2个回答  2019-12-19
售后服务认证,又叫售后服务星级认证,其全名为“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由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首个国家批准的全行业服务认证。根据各项评比得分,共分为4个等级,95分以上即评定为符合最高级别“五星级”要求。
由于其评定标准严苛,一次性通过“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的几率极低。很多企业首次参评只获得“三星级售后服务认证”,“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需经过数年的优化提升才能通过。据了解,公司凡是第一次参加 “售后服务认证”,且以95分以上的高分一次性获得“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这充分说明其公司售后服务的标准和质量远远领先于所处行业。
第3个回答  2022-04-06
服务认证的作用
服务认证是基于顾客感知,关注组织质量管理和服务特性满足程度的新型认证制度,是国家认证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可以形象地称为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服务认证对提升服务供给质量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解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服务认证对企业的意义
服务认证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结果,所以服务认证证书具有一定的可靠性,获得服务认证证书的企业,能证明其在全国全行业范围内的服务可靠性。通过服务认证体系的建立、实施、评价过程,可以增强企业人员的服务意识能动性,整体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水平,以达到最终增强顾客忠诚度、满意度,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企业服务认证证书可以作为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招投标、采购等方面的采信证明资质,让企业在竞争中抢占先机。获证客户可以利用服务认证证书进行宣传,消除顾客的后顾之忧,让顾客买的放心,用的安心,通过服务认证传递信任。
第4个回答  2022-12-07

服务认证是针对服务的认证,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我国认证分“管理体系、服务、产品”三类认证中的一种。目前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服务认证有: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体育场所服务认证、汽车玻璃零配安装服务认证、环境服务认证等。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是目前服务认证涉及面最多最广的服务认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贸易、服务型企业均可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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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认证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

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第三十六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6%9C%8D%E5%8A%A1%E8%AE%A4%E8%AF%81/10348631?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服务认证">百度百科-服务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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