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 1956年的股金证(2万元),现在有用吗?

如题所述

一、关于货币问题。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新的人民币,并收回旧的人民币,1955年至1958年,旧币一定程度上还在市场上流通,银行方面只收回不发放。新币就是延用至今的5种人民币主币和6种辅币。新、旧币的折合比率为1元新币等于1万元旧币。所以说你1956年的2万元等于现在的2元。
二、关于股金问题。社员股金,是农民、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为取得社员资格向供销合作社缴纳的现金和实物。社员股金是加入供销合作社的必要条件,是取得社员身份的主要标志,是社员行使所有者权利的物质前提。长期以来,国家对供销社社员股金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保息分红”的政策。1998年,“保息分红”政策停止。社员股金一部分来自上世纪50年代初,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合作社工作的指示精神,要求各地成立由国家扶持,群众集资入股的供销合作社。当时对社员股金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因农民经济状况不同而存在不等的股额;另一部分是1983年供销社开展清扩股工作,当时并为社员换发了社员股金证;1995年中央下发了5号文件,要求各地“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性”,这次供销合作社最后扩股。
三、社员股金的法律特征。1、股金属于社员所有,由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和使用,属于私有公用,不是借款,无须支付利息;2、股金的作用只在于取得社员资格,股金数额与社员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没有联系;3、使用社员股金取得的收益,按章程约定和合作制原则返还给社员,经营中发生的亏损,按社员股金比例分担;4、股金在社员退社时可以退换,但必须在年终结算后以分摊亏损和盈余、分派红利后的余额退还;5、股金在合作社破产时,不能优先退还,社员为股金为限承担责任。
四、56年2万元的股金是否有用问题。1956年的2万元股金(统称老股金),虽然这些“老股金”在供销合作社使用了这么多年,但其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只能根据其社员帐户上记载的历次未领的分红和分摊亏损后的股金实际数额进行退还。如果你处于一家效益好的供销社企业,我想你现在去要求分红或退还股金也超不过人民币100元。
以上引用供销合作社有关政策解读,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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