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在招标控制价阶段已经出现工程量偏差,实体工程没有变更,那么结算时是否能调整?

单价措施项目费中模板一项在招标控制价阶段已经出现工程量偏差,实体工程没有变更,那么结算时单价措施项目费中模板这项是否能调整?依据是什么

单价措施项目费中模板一项在招标控制价阶段已经出现工程量偏差,并且实体工程没有变更,那么结算时是否能调整该项,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且该项与其他项目没有关联或替代关系,那么可以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或补偿的要求。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当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变更后的措施项目费低于原措施项目费的,按变更后的措施项目费结算;

    变更后的措施项目费高于原措施项目费的,按原措施项目费与变更后的措施项目费之差乘以一个系数结算。该系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0.5;

    变更后的措施项目费与原措施项目费相等或相差不大的,按原措施项目费结算。

    此外,该规范还规定,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