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规章送审稿的审查流程。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这一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负责对送审稿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规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若规章送审稿存在材料不完整或征询意见不全面等情况,法制机构有权暂时搁置并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若送审稿有以下情形,法制机构会退回起草单位:未列入年度计划、未获批准、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存在较大争议未协商解决、不符合某些规定,或可由单一或联合部门发布其他文件。
对于内容问题,若不符合规定或需重大修改,法制机构可能要求重新起草。同时,对于可能影响重大权益或涉及重大问题的规章,法制机构会进行深入的社会调查和公开征求意见,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最终,法制机构根据各方意见修改送审稿,形成规章草案和草案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交市政府审议。未经法制机构审查的草案将不会直接提交。审议过程中,法制机构会附上相关材料以供决策参考。
为规范海口市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该《规定》于2004年11月3日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规定》分总则,立项, 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其他规定7章53条,自2004年12月3日起施行。1991年9月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制定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