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可以依法当场作出处理的、涉案金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公开案件的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的简易处理程序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

一、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基于实际的行政诉讼事项来向司法机关申诉处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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