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煤矿高温危害防治

如题所述

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对高温危害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生产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上限分别为26℃和30℃。一旦超过这些温度,需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提供高温保健待遇。如果空气温度超过30℃(采掘)或34℃(机电),作业必须暂停。


高温监测方面,无生产性热源的场所需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有热源的则需3至5个测点,同样取平均。对于隔离成不同热源或通风环境的区域,每个区域设2个测点并取平均。高温作业人员的测量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的则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热源稳定的则每日测3次,分别在工作开始前0.5小时和结束前,以及工作班中间。


为了防止高温,必须实施通风降温措施,包括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强风机能力、改进通风管理等,同时通过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风流到达工作面的距离,降低风流温度。在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可以使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冷却。如果非空调手段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空调降温是必要的手段。


露天煤矿应优先考虑机械化作业,以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同时,作业时间应合理调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间段,以降低工人承受的高温压力。




扩展资料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该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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