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如题所述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保障中介组织的管理秩序以及市场经济秩序,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正式纳入了我国刑法调整范围。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正式设立是在1997年《刑法》中,后经过一次修改,即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列举了本罪的四种犯罪主体,并增设了三种法定刑升格情形。

(一)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正式纳入我国刑法调整范围

我国现代化意义上的市场中介组织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步发展起来的。1981年,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1983年,深圳律师首次使用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1984年8月,司法部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提出将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律师事务所”。不过,当时我国的会计师、律师等尚属于体制内国家干部的一部分,比如律师被统称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在那个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其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政府行政机构的部分职能,职责范围基本上是原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对企业的审计、会计、法务检查工作,具有准行政色彩。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中介组织人员的相关犯罪。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会计师、律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责任问题作出规定。如果在工作中出现违规或不法行为,一般是在财政、审计、法律系统内部作为工作失误予以处理,基本不涉及专门刑事责任问题,不过,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触及渎职类犯罪。

20世纪90年代初,大量私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随之出现的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颁行,该法首次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问题作出了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根据第39条第3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第219条也相应规定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下罚金”。从该单行刑法开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被正式纳入我国刑法调整范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组织和人员。

(二)1997年《刑法》设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997年《刑法》制定时,在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229条吸收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的规定,增加了该不法行为的过失犯罪形态以及加重情节,并在列举的犯罪主体中增加了会计和法律服务中介组织的人员。同时,该罪罪状中首次出现了“中介组织的人员”这一概念,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规制主体的范围为市场中介组织人员。1997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该条文的罪名确定为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后由于涉及单位犯罪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法释〔2002〕7号)将该两个罪名更改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三)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列举了四种犯罪主体,并增设了三种法定刑升格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法条中概括为“中介组织的人员”。“中介组织”是特有的概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介组织的外延不断拓展,如何对其准确界定,理论上尚存在争议。在实务中,对于哪些中介组织及人员可以构成本罪主体,也存在困扰。在这种社会背景下,2021年3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5条对刑法第229条作了较大修改,在犯罪主体的具体列举中又增加了以下四种: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并增设了三种法定刑升格情形,涉及证券发行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严重情节、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严重情节,以及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严重情节。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