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态投资回收期,简而言之,是指一个投资项目在没有任何资金时间价值考虑的情况下,通过累计的经济效益相等于初始投资所需的时间。这个时间衡量的是资金回流能够覆盖最初投资的年限。
标准投资回收期是由政府部门根据行业或部门特性设定的,它代表了通常认为的先进投资项目的平均回收期。而追加投资回收期则涉及后续追加资金的流入,包括追加的利税收益和固定资产折旧部分。这在计算时需要特别注意区分。
静态投资回收期的计算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它可从项目开始建设的年份或项目正式投产的年份开始算起,但需明确说明计算起点。然而,由于它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所以在项目评估中,尤其是当各年净收益保持一致时(用公式Pt = K/A表示),静态回收期可能不够全面。
为弥补这一缺陷,当进行项目评估时,通常会引入动态投资回收期,以更准确地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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