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

如题所述

劳务作业分包(也称劳务分包)与转包存在本质区别。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也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承包范围仅是劳务作业以及辅材、中小型机械设备、施工器具、手头工具等,并不包括建筑材料主材及技术管理等,不同于“包工包料”。劳务分包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形式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工”。
工程施工领域存在大量的以劳务分包名义签订的合同,属于转包合同。如(2022)最高法民再204号案中,关于涉案三份《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是三份《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行为。虽然本案中万峰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但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取得了从事相关建筑行业的行政许可,而从澄江公司与万峰公司签订的《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的内容来看,其中约定承包内容包括了“垫层、砖模、钢筋、砼、(不含基础土石方)、主体结构、建筑、室内一般装修、地面、屋面”,具体包括分项工程包括了“砼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预制构件、砖砌体、楼地面、墙柱抹灰、外架及防护”,且合同包干单价为每平米450元整,合同价款中包括:人工费(含作业人工费、辅助用工费、劳动保护用品);材料费(含周转材料费、辅材费);机械费(机械人工费、机械租赁费或购置费);其他直接费;管理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而劳务分包中,劳务作业承包人一般仅提供劳务作业,施工技术、工程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均由总承包人负责,而劳务费用一般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费用结算,不发生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费用结算。因此,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但结合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万峰公司工程价款在澄江公司工程价款中的占比等的实际情况,本案实为澄江公司将承包的工程支解后分包给万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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