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低保标准2023年

如题所述

不允许放烟花的,《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式施行,在规定的区域,不论是重要节日、结婚庆典、重大活动,还是民间的“开门鞭”、“财神节”都一律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8月19日(农历七月二十二)是民间传统节日“财神节”。期间,各区市政府将组织社区、街道、志愿者等各阶层力量采取分片包干、分级管控,严查严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500元顶格处罚,并予以媒体曝光。
法律依据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前款所列场所,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第六条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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