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1月至今,该企业多次要求员工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尤其是2010年1-2月份,员工每天工作的8小时之外要加班7-9个小时,我现在有当时填报的加班申请单。现因这个问题我与公司闹僵,公司提出让我离职给我1.5个月工资作为违约赔偿(1.5个月合计7000多元),我未同意,因为加班费合计要4万多元
现我到当地劳动管理所进行投诉,但是企业马上就知道了,劳动所也说要先调节,公司现在对我进行调休,即将原来加班时数在今后的工时中按补休对冲掉,这样原本1.5-2倍的加班费就按实际工资结算了,对我个人利益是严重损害。
请问:
1、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
2、如企业强制调休,我应该怎样做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不合法,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扩展资料:
劳动加班的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