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公务员法与公务员条例的区别

求公务员法与公务员条例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哪些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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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与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主要不同之处是:
(一)立法层次升高。《公务员法》是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予以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令发布。《公务员法》的立法层次高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二)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就是说只是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三个条件的人员就是公务员。按照这一规定,除国家行政机关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
(三)增加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了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无此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条虽然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没有对公务员职位要和进一步的分类。《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同时还对各类职位公务员的职务设置作了规定。
(五)对录用公务员作了限制性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条件,而没有规定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六)增加了选任制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七)增加规定了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制度。《公务员法》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规定了“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八)进一步完善了惩戒制度。(1)《公务员法》增加了公务员的一项纪律规定,即不得“矿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2)《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扫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存在错误,对此如何处理也作了规定,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制度。(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问题作了规定。《公务员法》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出任领导职务,本人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这方面规定。
(十一)修改了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有关内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或者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或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十二)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申诉制度。(1)《公务员法》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务员可以申请申诉控告的事项,即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扩大了提出申诉的事项范围。(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91号)没有公务员对处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的规定;而《公务员法》则增加了这一规定,即,“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十三)对职位聘任制做了具体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一直没有推行。《公务员法》专列了“职位聘任”一章,对职位聘任制作了具体规定:(1)规定了实行聘任制的职位范围,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2)规定了聘任办法,即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3)规定了管理办法,即实行聘任合同管理。(4)规定了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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