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和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是否可以处罚,依据哪条可以处罚?

去现场检查,项目经理不在,安全员应有3名,但只有1名在现场,其余两人不在.是否可以进行处罚?依据哪条?

可以处罚,有关依据如下: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扩展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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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8-03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涉嫌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按照第三十二条处罚。或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处罚。
专职安全员不在现场涉嫌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按照第三十三条处罚。
第2个回答  2010-06-01
如果是安全检查,人员不在现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关键要看管理是否有问题,靠盯岗管理工作,是永远搞不好的。现场查出问题,可对个人进行处罚;依据就是“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等。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10-08
“靠盯岗管理工作,是永远搞不好的。”这句话我不认同。
项目现场的各种问题就是人的问题,如资料、质量、安全、计量等等都是相关人员的缺失不到岗造成的(有的根本就为了降低成本没有配置)。而一个工地现场项目经理经常不在,那是肯定会出问题的。如果人在岗不认真负责的话,要求其换人换到符合要求为止。
。。。跑题了,首先看合同中有无相关约定,没有的话先下个通知或者函告,要求其人员到位,否则予以处罚,然后根据这个你制定的准则对其进行约束。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6-01
那要看合同上有没有说明,如,项目经理每月必须在工地25天,不足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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