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古代法制史简答题?急急急!!!!!!

1.西周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及主要原则?
2.秦朝刑法的原则,种类?
3.汉初刑罚改革主要内容?
4.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成就?
5.周礼的起源,形式,内容?
6.唐律制定过程的主要内容?

  1.西周的法律制度是奴隶制法律的重点。
  敬天保民:即敬重上天,怀保小民。在夏商的神权思想中,“天命”是一成不变的。而西周在新天命观的指导下确立了敬天保民的思想,认为:“天命靡常,唯德是辅”,“天命”不是不变的,而是谁有德就辅佐谁,所以国王必须敬天保民,才能得到上天的辅佐。这样周也就证明了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因为商王失德,所以上天不再辅佐商王,而周王有德,于是上天就让周一统天下。

  明德慎罚:即申明德教,就是要敬天,孝祖和保民,慎罚即慎用刑罚。

  亲亲、尊尊:即亲近以父母为代表的亲属,尊敬以周王为代表的尊贵,这样就可以维护统治秩序。

  2.秦朝的刑法原则主要包括:
  1.区分故意与过失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
  4.规定刑罚时效
  刑罚时效,是指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秦律在这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是,罪发时犯罪者已死亡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株连其家属;赦令颁布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也不予追究。
  5.共犯加重
  6.合并论罪

  3.汉高祖刘邦把恢复农业生产,稳定封建秩序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他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措施:①兵士罢归家乡。②命令在战乱中聚保山泽的人各归本土,恢复故爵、田宅。③以饥饿自卖为奴婢的人,一律免为庶人。④抑制商人。⑤减轻田租,十五税一。汉高祖还命丞相萧何制定《九章律》,作为巩固统治的重要工具。又命陆贾著书论说秦失天下的原因。汉初统治者认识到,在当时的条件下,只有轻徭薄赋慎刑,才能缓和农民的反抗,巩固自己的统治。惠帝、吕后时期,黄老无为思想在政治上起着显著作用。文帝、景帝统治时期,继续与民休息,社会经济逐渐发展,史称文景之治。

  4.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为: (1)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 (2)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 (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 (4)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5)礼律日趋融合。

  5.《周礼》是儒家经典,西周时期的著名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军事家周公旦所著,今从其思想内容分析,则说明儒家思想发展到战国后期,融合道、法、阴阳等家思想,与春秋孔子时思想发生极大变化。
  内容: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治官之属。 大宰卿一人. 小宰中大夫二人. 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宫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宫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内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甸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兽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鳖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十有六人. 腊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食医中士二人. 疾医中士八人. 疡医下士八人. 兽医下士四人. 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 浆人奄五人.女浆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 凌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笾人奄一人.女笾十人.奚二十人.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 醯人奄二人.女醯二十人.奚四十人. 盐人奄二人.女盐二十人.奚四十人. 幂人奄一人.女幂十人.奚二十人. 宫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次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内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司会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 职内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 职岁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 职币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内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内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 阍人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 寺人王之正内五人. 内竖倍寺人之数. 九嫔. 世妇. 女御. 女祝.四人.奚八人.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 典妇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贾四人.徒二十人. 典丝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二人. 典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内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 缝人奄二人.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追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 屦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

  6.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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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2
西周的 “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
1.产生的背景
西周统治者通过总结商纣王暴政亡国的教训,认识到“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并用“德治”的理念改造夏、商传统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建立起“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
2.“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以德配天”的天,指天命,天道。引伸为自然规律。在西周统治者看来,上天选择人间君主的标准,是“为政以德”。人间君主要想获得上天的支持,首要条件是修养道德,以道德约束统治者的私欲。唯有“敬德”,“明德”的君主,才符合天命与天道的要求,才能获得上天的保佑,求得王朝统治的长久。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
①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②敬宗,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③保民,指在维护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以德配天”是西周统治者逐渐摆脱神权思想控制,实施“以德治国”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秦朝 秦朝的刑法原则主要包括:
1.区分故意与过失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
4.规定刑罚时效
刑罚时效,是指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秦律在这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是,罪发时犯罪者已死亡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株连其家属;赦令颁布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也不予追究。
5.共犯加重
6.合并论罪
三国两晋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立法尤具影响。
唐律 (一)规定了从名例律至断狱律等十二篇的刑律体例。
1.名例律为刑律的总则,防在首篇,指导分则各篇的运用。包括五刑、八议、十恶、定罪量刑的原则等内容。
2.从第二篇《卫禁律》开始,直到第十篇《杂律》共计10篇,为刑律分则的实体法部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打击各类犯罪。
3.最后两篇分别是《捕亡律》与《断狱律》,为刑律分则的程序法部分。它的作用为专门解决罪犯的逮捕与审理囚禁与行刑等问题。
(二)规定了封建法典的基本内容
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 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土木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安全的行为。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严禁买卖人口。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手工业生产、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2个回答  2010-06-02
1、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及主要原则
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仍然采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

1.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秦朝专任刑罚,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

立法活动

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直接来源于商鞅变法期间以及商鞅变法以后秦国所确立的制度。秦统一后主要是颁布各种单行的法律法令,立法活动频繁,但没有制定一部大而全的统一法典。

3、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汉初到文景帝时期采用黄老的无为而治作为统治思想,到了汉武帝之后确立了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后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2.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室力量也逐渐强大起来,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土地兼并严重,加上匈奴不断入侵,最高统治者就亟需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寻求新的法制指导思想。汉武帝招贤纳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统一思想。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万物都分为阴和阳,德为阳,刑为阴,德主则刑辅。这也是总结秦朝“转任刑罚”的教训,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行之有效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

4、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基本确立封建制五刑。
●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1、经济立法
●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的等级占有制度。
●推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2、刑事立法
● “八议”、“官当”入律。
●确立“重罪十条”。
●改革刑罚制度。
司法制度
l、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至北齐,廷尉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
2、诉讼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
●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
3、监察机关
这一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一御史台。
5、从《周礼》、《齐语》的雷同和类似之处,再考虑到管仲变革发生于齐国,而《周礼》亦成书于齐国,我们可以推断,《周礼》的产生与管仲变革有密切关系,也就是说,管仲变革是《周礼》的真正发源之处。我们可以作这样一个推测,管仲变革之时,统治者中的改革派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革方案,有的被采纳施行了,有的未被采纳实行,这些方案中的一部分为后人整理加工,再加上其他一些内容,遂成《周礼》一书。《周礼》中所记社会组织及职官设置过于规整且繁杂,这本身就是它成书于一些改革方案的证据。从《周礼》与《齐语》对应之处甚多来看,《周礼》所保存的这类改革方案中有许多是已经实行了的,特别是有关经济变革的部分。当然,《周礼》中也会存在一些管仲变革之前社会的遗迹,这是由于,管仲变革打着沿袭昔“圣王治天下”之法、“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国语·齐语》。)的招牌,他给许多变革披上了旧的外衣,特别是在对被剥削者的统治手法上,另外,其复杂的成书过程也使许多管仲以前的东西汇总了进去,但是,《周礼》的主流、特别是其中社会经济部分反映了管仲所推行的社会变革。

6、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注意】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明清律典中有“六赃图”的附配。
2.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绞、斩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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