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在一家贸易公司上班三年多,公司最近要给我签劳服合同,我们不签公司就说不用我了,给两个月工资就得了,我应该怎么办?

你与公司有三种情况:
第一:你在公司工作三年一直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公司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已经和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是无正当理由或公司有过错和你解约,要赔偿你合同期内,如果你没有违反法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也不是合法裁员,那么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违法的,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一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二种:你公司一直和你签合同,但是现在要降低待遇,你可以不服,要是他说要解聘你 补偿标准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N+1,N就是你的工作年限,补偿金的标准是上一年度的你的平均工资。你的情况也就是四个月!
第三种情况:公司提高的待遇或待遇没变,叫你签约,你不签,其实可以一毛钱也不给你,属于你主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对方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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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29
签!

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人与企业双方的的,是出现问题的处理凭证,你为何不签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用工一个月后不签劳动合同,则要支付双倍工资,过了一年还自动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提是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的不当做法造成不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则不适用于上述条款。

有些职工不愿签合同,是由于过去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合同期限方面难以协商一致。常见有两种表现,一种是个人条件比较弱的职工,想签长期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想只签短期的(你肯定不是这一种,哈哈);另一种是个人条件比较好的劳动者,为了方便跳槽而希望签短期的,用人单位又想以长期合同留住职工。

不签劳动合同也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主要责任在企业,所以一般要尊重职工的意见。如果双方确实协商不成,可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企业这种情况下解除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公司不签还给两个月工资走人,很厚道了!)。对于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0年以上的,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职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签订。否则,如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也将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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