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一)实收资本或首期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实收资本或首期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经济鉴证类企业。
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