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高院裁定再审,那案件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上或多或少都有问题。我国高院裁定再审的同时,也会在裁定书中指明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再审案件是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一般再审案件改判的可能性较大。不过也并非所有的再审案件就一定会改判,再审法院作出判决仍跟原来一样的情况也有。毕竟案件再审后,当事人有可能再补充提交证据。再是法官之间对于法律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的问题本身也存在争议性,并不是说高院法官说的就一定对,所以高院法官的说法也就不一定符合其他法官的认知。因此,高院裁定中院再审,说判错了,中院维持原判也不一定是错误之举,很多法官在实践中也碰到对于上级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后,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跟原先判决一致的情况。
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生效判决是二审裁判的,再审是按二审程序处理。也就是说,中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再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就只能申请一次。所以对于中院再审的判决,当事人再申请再审,法院就有可能不予受理。按规定,对于再审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既然再审裁判已经生效,当事人仍然不服,那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维权确实很不容易,特别是想要通过再审、抗诉、上访申诉这些程序来维权,那就更加不容易。但如果真的确实存在冤屈,那也就只能通过这些程序来解决。综上,当高院裁定中院再审,认为中院判错了,中院一再认为应该维持原判,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应有程序来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