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根据案情调阅行政机关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注 明:该条款规定的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并未规定被调取单位及个人的义务。但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除外。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律)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