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刚脱衣服就被抓,拘12天罚5000,男子对这样的处罚结果表示不满意,认为自己还没有接受服务,不存在违法行为,于是起诉了办案的民警。我认为男子的想法太想当然了,缺乏法律观念,因为只要双方在主观上达成一致,并且谈好了价格或者给了钱,就已经可以按照嫖娼行为处理,所以男子的诉讼请求当然不可能得到支持。
对此刘某表示,对这样的处罚结果并不满意,因为他说自己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关系,怎么能算是嫖娼呢?民警将女子的笔录和两人的聊天记录展示给法院,因为两人已经有这样的想法,只是还没来得及实施,这次刘某立马表示说,没有发生过的事情,为什么要处罚我呢?
确实,没有办法证明两人发生过服务,刘某为了逃避处罚,甚至还拿出医院的证明,说自己功能有问题,双方不断举证,希望判决结果能对自己有利,可是刘某的诉讼请求当然得不到支持,他还是受到了处罚。
虽然刘某和女子之间并没有发生过实质关系,可是从聊天记录当中可以证明两人确实已经约好了这件事,并且还谈好了价格,这就说明刘某有主观的意图,想要做这件事。而我国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真的发生,仍然可以按照嫖娼行为去处理,也就是说对刘某拘留12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是合理的,合法的。
所以刘某的行为有些想当然了,他以为没有发生服务自己就能够逃脱处罚,这当然是不对的,也是吃了,不懂法律的亏。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就算再怎么想给自己开脱,也无济于事了。
我们应该控制住自己的欲望,不要让自己走上违法的道路,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尽的义务,只要违背了法律,必然会受到惩罚。
刘某虽然对自己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但是他不得不接受。因为如果不是民警及时将他抓获,这件事情就已经发生了,社会影响非常不好。而事后刘某并没有悔改,甚至还不觉得自己做错了,起诉民警认为自己没有接受服务,不应该被处罚。当然他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支持,因为民警的办案过程是合理合法,正当公正的,经得起推敲,经得起考察。
所以不要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一旦违背了法律,就要做好被惩罚的准备。
事发辽宁朝阳,刘某网上找了技术工作者放松,到出租屋不久,就被警察抓获,称其嫖娼被罚款5000并且拘留12天。刘某认为自己还没有接受服务,不能算,而且只有一个民警和辅警执法,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将公安局告上法院。
刘某是想去开心,结果自称还没开心就被警察抓获,这种情况下不但被拘留12天还别罚款5千元,刘某自然是要找”警察“麻烦。于是他就将起诉的点放在了没有接受服务和只有一个民警执法的问题上。
警察处罚也是有证据的,民警提供了当时的询问笔录和视频资料,结果刘某说不能证明发生了服务,民警又将刘某和女子的聊天记录提交法院,刘某又说这最多只有服务合意,但不能证明真实发生。最后民警找到了当时的女子,给出了辨认笔录,刘某始终坚持不能证明实际发生过服务。
就在僵持之下,刘某却拿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说自己男人功能有问题,但警察也学会了刘某的那一套,有问题不能证明刘某不能使用。双方的举证和质证环节情况多发。但是,刘某还是吃了不懂法律的亏,以为只要是没接受服务,就不能算作是嫖娼。这种观念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
根据相关答复意见,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而针对本案中的只给钱还没有真的接受服务的情况,公安部早就出台了相关的规定。
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行为或发生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男女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给钱或者是谈好了价格,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即便是没有真的发生,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民警对刘某顶格处罚5000块,只拘留12天是可以的。
至于刘某所谓的只有一个警察和一个辅警现场执法的情况,如果他说的是真的,那民警在执法的时候确实是程序违法。法律规定,执法的时候至少是两人,虽然没有具体说必须是两个正式民警,但是从严格执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也必须是两个正式警察。
因此,一个民警和辅警不能执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辅警是不具有执法权的,因此可能确实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