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一、水源河道包括:
  (一)永定河引水渠三家店拦河闸至田村电站闸;
  (二)京密引水渠团城湖及团城湖以上段;
  (三)南旱河。二、风景观赏河道包括:
  (一)昆明湖--玉渊潭--南护城河--通惠河高碑店湖河段;
  (二)长河、东双紫支渠--北护城河--亮马河壅水闸河段;
  (三)土城沟;
  (四)清河安河闸至清河镇段;
  (五)万泉河;
  (六)坝河东北城角至酒仙桥段;
  (七)筒子河。三、排水河道包括:
  (一)通惠河高碑店湖至卧虎桥段;
  (二)坝河酒仙桥至温榆河段;
  (三)清河清河镇至温输河段;
  (四)新开渠--莲花河--凉水河及其支流;
  (五)其他支河、支沟:北旱河、小月河、北小河、二道沟等。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河湖综合治理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区管城市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计划、规划、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工商、公安、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有关城市河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河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管河道和区管河道。
  城市河道管理权限需要调整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湖泊的管理工作,由该湖泊的管理单位负责。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湖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
  城市河湖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城市河湖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履行职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和城市河湖设施,对污染水环境、破坏城市河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对保护城市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城市河湖建设规划应当服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城市防洪规划,并与全市水利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城市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供水、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城市河湖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禁止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
  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河道按照所处位置和主要功能分为水源河道、风景观赏河道和排水河道。
  城市河道分类需要调整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 城市河湖沿岸应当划定隔离带。城市河湖隔离带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划定第十五条 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
  (二)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擅自堆放物料;
  (三)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
  (四)擅自爆破、打井、挖沙、取土;
  (五)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
  (六)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利设备;
  (七)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八)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垂钓;
  (九)围堤、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十)擅自筑坝;
  (十一)在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林木;
  (十二)擅自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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