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金额高于原合同金额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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