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程序问题求解:“检察院受理立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这句话是说公安机关在案子侦查终结之前就已经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公诉了吗?然后检察院受理后再继续侦查(那不是叫什么补充侦查?)后再决定起不起诉??

这句话是这么个意思的“检察院受理(公安或者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终结(的案子),移送(批捕科或者公诉科)审查(是否符合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条件然后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首先公安部门或者反贪局反渎局将本部门立案后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看是哪种情况(逮捕还是起诉),移送到批捕科或者公诉科,这两个科室受理后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就可以批准逮捕或者准备提起公诉,之后就是法院的程序了;如果不符合条件的话,需要补充证据或者事实不清楚之类的,可以退回公安或者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去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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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3
  所谓公诉案件并不是全部都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也有一部分属于是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对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侦查终结,同样要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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