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如题所述

行政制裁与行政处罚区别如下:
1、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对象及性质: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5、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6、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7、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9、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10、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制裁的对象不同,采取的措施不同,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多种多样,而行政制裁的形式只有六种,行政处罚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制裁是由行政监察机构做出来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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