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发出收楼通知后,业主的收楼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规定,双方已明确了收楼期限,未按时收楼会被视为违约,且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将由业主自行承担。然而,在计算物管费的开始时间时,应以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的日期为准,而非购房合同上的交楼日期。
如果开发商在交楼日期后未书面通知业主收楼,业主因等待而推迟收楼,此时无需支付物管费。即使有销售人员口头通知,如果没有正式的书面通知,这不算作正式收楼通知。在收楼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整改期间的物管费应由开发商负责,业主无需承担这部分费用。因为这是开发商的责任,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整改成本。
总之,物管费的起算点应以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为准,而质量问题导致的整改期间,业主无需支付物管费,这体现了公平和责任的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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