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罗翔说】斩刑和绞刑

如题所述


听罗翔讲解:北周与隋唐时期的两种死刑——绞刑与斩刑</

北周的法律体系中,死刑有五种形式,其中两种尤为引人关注:罄和绞。罄刑与绞刑在执行方式上有着显著差异。绞刑,简单来说,就是用绳索勒死,不一定要悬挂在高处,而罄刑则可能需要先勒死再悬挂。绞刑在北周时期开始正式载入法典,隋朝的《开皇律》沿用了这一刑罚,将绞斩并列为死刑的两种类型。从那时起,绞刑作为正刑,伴随各朝代,直至清末。相较于其他死刑,绞刑因保留全尸而被视为相对轻的惩罚,而斩刑则会让人身首异处,甚至肢解,多用于罪行较重的犯人。


绞刑的执行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常见的有三种:一是让犯人跪绑于柱子上,通过绳索勒死;二是立绑在柱子上,由行刑者后拉绳索;三是使用弓弦绞杀,犯人在痛苦中逐渐窒息。这种刑法的残酷性在于,受刑者在死亡前会经历巨大的痛苦,因此行刑者往往会索要贿赂以减轻犯人的痛苦程度。


斩刑,即我们熟知的“杀头”,在先秦时期与斩腰有所区分,但汉代以后腰斩与斩首统称斩,隋唐时期腰斩被废除,斩首成为正刑。斩首虽是一刀致命,但因其不可保留全尸,被认为是较为严厉的惩罚。自隋朝将斩、绞分为正刑,斩首一直沿用至清朝末期被枪决取代。最初的斩刑用斧头执行,而随着铁器的普及,刀逐渐成为主要工具,但执行时仍需技巧,因此刽子手的专业技能显得尤为重要。


相比之下,腰斩更为残忍,罪犯在木砧上受刑,身体被一分为二,受尽痛苦后才气绝身亡。明朝的方孝孺和清朝的俞鸿图都曾遭受腰斩,其痛苦经历令人触目惊心。腰斩在古代逐渐被废止,但君主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况下,这种残酷的刑罚仍时有出现。唐朝以后,法律虽然禁止腰斩,但暴君的专断仍能使其在某些场合实施。这再次揭示了古代社会法治的缺失与君权的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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