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此外,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预防财产损失: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动产的保全: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正誉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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