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1-24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其他串通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规定,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由此可见,涉案两家企业提交雷同标书的行为构成违法,应该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