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行政法溯及力问题,能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么或按新法

重新发问,希望法律人士帮忙解答.事件情况:08年未婚生育一子,从出生日起60日内已补办结婚证件.期间并不知违返相关计划生育规定,也并未有政府及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向我说明.只是在2012年办理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时,电话询问情况,户籍地计生部门口头说要先交纳社会抚养费用才给办理.后查询相关法律条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条文中有关未婚先育的条款规定"第五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2008年11月28日修订后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条文有关未婚先育的条款规定"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

计生部门以我的违法事实发生在08年,在新法之前要按旧法处理.但此条例涉及到的溯及问题.按从旧兼从轻,新法的规定更轻应该适用新法.看了<立法法>84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这个<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到底有没有溯及力,像这种情况能新法来处理么?

一,《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是指对2002年9月1日发生的事情按以前的规定办理,对2002年9月1日起发生的事情按现在条例的规定办理.

以就是说,本条例无法律溯及力.

二,你在广东,如认定你超生,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应当按08年未婚生育一子,从出生日起60日内已补办结婚证件.当时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

引用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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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0
一般回溯力原则讲的是,事发当时的处置办法有效,在现在法律改变了不能照当时的办理,成为历史遗留问题,那么在无争议时当按旧法处理,但事实符合新发规定的当按“老事情新办法”原则处理。你的结婚证实08年9月前的可以按照新发处理。
第2个回答  2013-09-22
肯定是按照旧法来处理了。你的违法事实是以前的,不是现在的。所以得按照旧法来。
第3个回答  2018-06-08
搞不懂,当新条例出台的时候都有一句话,原XXX实施的条例废除,都废除了为什么还可以用?很不公平的。
第4个回答  2013-09-24
好像你漏了一个关键的东西,准生证明。。。似乎没有这个的话,生了孩子也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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