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满5年并且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的解释?

个税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并且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的解释?例如,外籍个人2000年1月1日入境,2002年3月1日离境2个月,住到什么时候才算满5年呢?那2002年中途离境算不算连续呢?那2002年离境是扣减2个月,顺延2个月还是从2003年1月1日起满1年算呢?急!!

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均居住满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3-05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3-05
2002年3月1日离境2个月,那计算年度又要从2003年重新开始了,(2000年是满一年、2001年是满一年、2002年不满一年,2003年重新开始计算五个年度,前面的不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