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病救助新政策如下:
(一)大病医疗保障对象是指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大病医疗保障费用支出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2023年1月1日起,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为30404元。起付标准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适时调整并公布。
(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三)(四)的医疗费用。
(五)大病医疗保障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六)关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其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七)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大病医疗保障费用实行“一站式”实时结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需要个人申请,也不需要缴纳额外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年报销一次,次年报销上年度大病保险费用。每年年初,市级经办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筛查统计上一年度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各区经办机构收到相关数据后,将在一个月内(通常在年中)将大病保险报销金额经银行代发至参保人员参保社保所(由社保所通知参保人前往领取)或个人银行账户上。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文件(户口本、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二、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三、年度收入和对应财产材料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四、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提交: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
五、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