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朋友,我参加了一次事业单位考试,有个村官直接加分加了21分瞬间成为第一名,不是guo jia

国家规定最高分不能超过6分吗?我觉得不公平,请各位了解的网友说一下,谢谢!

  加分政策,不少地方已经废除。
  2012年时,中央已经调整了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设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某村官加分达到21分,其实也不奇怪,比如他有多重身份时。
少数民族加5分,“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加5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某省地方项目”获金、银、铜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三支一扶” (即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大学生加4分,聘期届满的“特岗教师”加4分,革命烈士子女加5分,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加3分。
  类似的加分政策在全国许多省(区、市)公职人员招录规定中都能看到,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了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近年来招录公务员或工作人员的公告及补充文件,发现可加分的项目共有十几种,主要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针对基层工作经历,比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
  第二类主要与家庭因素有关,如烈士子女、配偶,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
  第三类加分项目面向少数民族考生。
  但除了以上三类,某些省份还规定了一些特有的加分项。如湖北省规定,“对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报考者,笔试成绩加10分”。重庆市则规定:“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优秀论文获得者加10分,优秀论文提名奖获得者加5分,优秀论文入围奖获得者加2分。
  各种加分项目中,唯有民族照顾政策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其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原人事部2007年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也有类似表述:“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分值最高的单项加分项出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该区规定,烈士的配偶、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可加20分。同时,与大部分省份仅取最高分值加分的政策不同,宁夏允许符合“回族考生”、具有指定基层工作经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等五类加分标准的考生累计加分,最高可加20分。
  同一项目,在不同省份加分分值也不一样。在大多数省份,基层工作经历类项目加分分值为5分;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在宁夏服务的“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人员服务满2年以上并考试合格的,在笔试成绩上加8分;在西藏自治区,对服务3年期满且考试合格的西藏“三支一扶”人员,笔试总成绩加12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受聘到国家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任职满3年及以上的加8分;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另加8分,所以该项加分最高达16分。
  追问

感谢回答,我还有个疑问,我是四川这边的,那个村官没有多重身份,之前当了几年的村官,有三年评为优秀,可是积累加分不能超过六分的,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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