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举报案件能否走自查

如题所述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展开稽查,先经过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展开工作:(一)选案环节这个就不需要花太多时间了,既然是实名举报,税务稽查肯定是要找他详细核实相关情况的,如果他有意造假,也是骗不过税务,同时他还要接受处罚。
(二)检查环节在检查环节最重要的是收集、固定证据。
稽查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三)审理环节稽查审理是税务局稽查局的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主要审查: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特别是拟定的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得当,主要是审查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案件定性即认定稽查对象涉税事实的性质,是处理案件的关键。
对不同性质的涉税问题,有不同的处理规定。
只有定性准确,处理才能得当。
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事实;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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