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8-12-1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拆迁项目开始前会拟定补偿方案征求大家意见,征收决定作出后也会公告并且有相关部门来解释宣传。
如果说一个地方没有相应的前期工作展开,那就是还没有开始拆迁。但凡开始拆迁项目,都会有相应的文件发下并且送到每个人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