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女儿变成法律女儿需要什么法律手续

干女儿变成法律女儿需要什么法律手续

干女儿变成法律女儿,也是养女,需要依法登记,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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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15
应该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继承,然后再再签订协议,到公证处办理公正,最后去房产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其实最好还是先去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咨询之后办理吧。
因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父亲留下的房产(没有特殊情况下)应该有其配偶的一半,作为遗产继承的也就是房产的一半,这一半的房产作为遗产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也就是有母亲、儿子、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原则上分为四分进行继承,所以需要其他四个继承人的放弃继承的声明,或是继承之后赠与儿子的赠予协议,还有就是另一个母亲的一般赠予儿子的协议,这样房产就是儿子个人的了。当然再向房产部门申请变更房产证时候也可以注明母亲是房产的共有人。总之不很简单,最好请公证处帮助办理公证,或请专业律师协调办理。
另外到房产部门还要申请,并提供有关的协议、公正等。
由于不知道几方当事人现在的实际的态度所以只好这样简要的原则性的回答--
也许不一样的地方具体的要求会有稍微的不同,但是这事这件事情的基本的原则和道理
第2个回答  2017-10-15
符合收养条件的话可以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第3个回答  2017-10-15
收养,需要符合收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