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不是每个人都要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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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