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的中高级法官都是经过直辖市高级法院有关部门提名,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任免为是法院的审判员(法官),或者更高的职务。
直辖市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院长,都是由同一级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这是法律规定的!
举例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都是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法院院长的选举产生,是人代会议题内容之一。在正常的人代会换届年会上,审议法院院长的候选人以及选举表决,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只不过,在直辖市的人代会上,高级法院院长的选举,中级法院院长的选举,分别是两个选举议题而已。选举程序都是一样的!
阁下可以参考《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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