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是否能单方撤销

如题所述

公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实施公证后一些民事行为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预防纠纷的出现,公证后公证机构会出具公证书,公证有时是可以撤销的,那么公证处公证是否能单方撤销?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公证处公证是否能单方撤销
      一般是可以的,但也要看什么样的公正了,就是给什么事情做的公正。赠与公正一般已撤不了。

      公证书撤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即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应该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中也存在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由于错误发生是由于公证申请人的故意所致,因此,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公证机构也应当对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公证申请人因疏忽或者认识错误,提供了错误材料,而公证机构因过失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而作出错误公证,给当事人民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公证申请人和公证机构的过错程度,分别判定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公证机构与公证申请人恶意串通,作出错误的公证文书的,公证机构与公证申请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对公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公证机构和公证申请人之间的责任份额不明确的,认定为各半承担责任。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范围内行使。
      要想撤销正常的公证委托书,委托人只能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消除受托人的权利外观,别无他法。若没有从受托人处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第三人就有理由认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书承载的事项办理相关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证撤销的分析
      综合看一下,公证仅仅是进行了一个证明,并没有改变公证事项的本身性质。比如:遗嘱,公证遗嘱,只是证明了被继承人留遗嘱的形式合法、以公证处的审查其处置的财产权属明晰、合法,但它仍然是份遗嘱。根据这个分析,如果公证的事项本身是可以撤销的,那么经过公证之后仍然是可以撤销的。
      所以本人认为,公证的撤销不是以错误、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为必要前提。但是这又跟多数人的认为相冲突,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是我们误解了《公证法》,将公证法的规定进行了扩大化解释。
      1、我们平常认为不可随意撤销的法律依据是来自《公证效力》一章,而不是公证撤销。
      2、《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只是对公证书有错误的救济渠道、自行纠错的规定,而不是公证书撤销的规定。
      3、《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实也告诉了我们,公证只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也就是告诉我们:公证处不是神、也有审查疏漏的可能,可撤销单方行为的公证可能还会被撤销。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