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相关司法指导意见精选

如题所述

在处理房产纠纷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两项重要的司法指导意见,以帮助解决各类合同争议。

首先,关于预约协议的效力,如果协议包含了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等关键内容,即使未正式签署购房合同,也可视为预售合同。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未能成立,如有定金约定,违约方需执行定金罚则。若无定金条款或不足以弥补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信赖利益损失,但一般不支持赔偿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限制期间的买卖合同可能无效。但如果出卖人转让的房屋原合同在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限制期满后过户或房屋条件已满足上市条件,合同则被认为是有效的。

借名购买房屋的合同,如果借名人实际享有权益并要求登记人过户,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但存在登记人债权查封或涉及善意第三方利益的情况除外。

其次,对于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合同纠纷,法院认为限购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合同订立时,双方应对可能的风险有所预见。限购导致无法过户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退款。借名买房合同规避限购的,借名人通常无法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登记人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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