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罚则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的罚则。以下是部分条款内容的改写:


第二十九条,针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如炸鱼、毒鱼(罚款内陆水域500元至5000元,海洋水域5000元至50000元);敲(舟古)作业(罚款1000元至50000元);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或电力捕鱼(内陆水域200元至1000元,海洋水域500元至3000元);使用非法网具(罚款50元至1000元)。


第三十条,对于罚款一千元以下的行为,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渔船按照罚款额度(内陆非机动渔船50元至150元,机动渔船从100元至20000元不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转让或涂改捕捞许可证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罚款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规定,船长或单位负责人在罚款之外,可能还会受到额外100元至5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则分别涉及资源保护责任、外资渔业企业违规处罚、外籍人员和渔船的违法处理等内容。


处罚执行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开具处罚决定书和相关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若违法行为涉及治安管理或刑事犯罪,将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渔政检查人员的失职或滥用职权行为,将由其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处分,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为保障渔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渔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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