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附则

如题所述

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中,关于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七章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通过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那么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的登记程序、合格投资者的确认以及业务操作规范,都将适用本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


对于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时,其具体的操作规范将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这部分内容并不在本办法的直接管辖范围内,而是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办法的施行日期为2013年6月1日起,这意味着自那时起,所有涉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活动都将受此办法的约束和指导。因此,无论是基金管理人还是相关金融机构,都需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扩展资料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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